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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人口脱离原籍后,形成庞大的“浮客”群体。这些人既无原籍户籍,又难入新地版籍,成为“编户之外”的流民。后周显德二年(955年)柴荣诏称:“诸州府乡村,有逃户庄田,其户应去年以前逃者,尽许人请射承佃,供纳税租”,承认流民可耕种逃户土地,却未解决其户籍归属问题。部分流民依附于地主成为“佃客”,但因无户籍登记,常被地主“隐庇人口,以为私属”,如吴越国曾清查浙西“佃客无籍者十万余户”,反映出流民被地方势力隐匿的普遍现象。
更严重的是“军流民”现象。五代各政权为扩充兵力,常收编流民为“义军”“乡兵”,但这些人“战时为兵,闲时为盗”,户籍在军籍与民籍间反复变动。后晋开运元年(944年),滑州义兵叛逃为盗,“焚掠州县,杀夺吏民,其户籍自军籍除名后,遂成无籍之徒”,成为社会动荡的隐患。
三、版图更迭中的人口强制迁徙:新占领区的户籍乱象
(一)军事殖民与户籍重构
五代政权对新占领区常采取强制迁徙政策,以削弱地方势力并充实京畿。后梁开平元年(907年),朱温灭唐后,“徙长安民于洛阳,毁长安宫室百司,民户按籍驱迁,死者相枕于路”,此次迁徙导致长安户籍人口锐减七成,洛阳却因涌入大量无籍移民而管理混乱。后唐天成三年(928年),明宗李嗣源灭荆南,“迁高季兴旧部万余户于汴州,置坊以居之,然户籍未及编录,杂处军民,盗劫频发”。
这种迁徙常伴随户籍的随意篡改。后晋天福三年(938年),石敬瑭割燕云十六州给契丹,“籍十六州民户丁口以献,契丹尽徙其民于辽东,更定户籍,以胡户杂处其间”,汉族百姓的户籍被强行并入契丹部族制管理,原有乡贯、职业信息全部失效。幽州百姓赵延寿在《奏陈户籍事》中称:“被徙之民,户无定籍,生不得入册,死不得除名,父子异籍,夫妻别户,实为乱世之弊”。
(二)藩镇割据下的户籍私政
五代藩镇在辖区内自行其是,形成独立于中央的户籍体系。魏博节度使何进滔“置户版于牙门,凡民之租赋,皆自部曲主之,州县不敢诘”,其户籍簿册不向中央报备,赋税全归藩镇。吴越王钱镠在两浙“以军户为基,编定乡里,凡民户皆隶于营伍,有事则征,无事则耕”,将民籍与军籍混杂,形成“兵农合一”的户籍管理模式,完全背离唐朝制度。
更恶劣的是户籍买卖现象。后汉乾佑年间,三司使王章“鬻官户以充军费,凡入钱三十万者得为县户,免其徭役”,富户通过买户籍逃避赋役,贫苦百姓却因无钱买籍而负担加重,导致“真户籍反为伪籍所累,赋役不均,民怨沸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