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集:地方豪强大族与户籍博弈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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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开元九年的宇文融括户堪称唐代户籍清查的巅峰之作。这次行动首创“括户使”制度,由中央直接任命10道劝农使,携带《括地令》与《均田格》奔赴地方,采用“团貌”(集体核查相貌)与“括实”(土地丈量)结合的方式。《旧唐书·宇文融传》记载,此次括户“得客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新增户籍使国家赋税收入激增1/3。其技术创新在于:一是制作“手实样稿”,统一户籍登记格式;二是建立“貌阅档案”,将人口体貌特征记录在籍;三是推行“自首免罪”政策,鼓励隐户主动登记。
德宗时期的“两税法”改革则从制度层面打击户籍隐匿。建中元年(780年)颁布的《两税诏》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打破了土户与客户的界限,无论是否土着,只要在当地居住就须登记纳税。更关键的是“以资产为宗”的征税原则,使豪族难以再通过隐匿人丁逃税,因为土地、商铺等资产难以隐藏。据《通典》记载,两税法实施后“豪户率多丁者,今皆以资产为差”,迫使他们承担更多赋税。
(二)法律体系的严密构建
《唐律疏议》将户籍管理纳入刑法体系,“户婚律”中“脱户”“漏口”“增减年状”等罪名均有明确量刑:脱户一口杖六十,三口加一等,最高可处三年徒刑;里正知情不报者同罪。特别设立“私入道”罪,规定“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遏制豪族通过宗教户籍逃税。武则天时期修订的《大足律》新增“占田过限”条,规定“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从土地源头打击隐户现象。
执行层面建立了“连保制度”,《唐六典》规定“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内有人脱籍,同保人须连坐。敦煌P.3898号文书中的《唐开元二十九年西州高昌县保傅牒》显示,当地保正需定期核查“保内有无脱户漏口”,并签字画押上报。这种连带责任机制使豪族难以大规模藏匿人口,宪宗时期的荆南节度使裴均曾通过连保制,在辖区内查出“隐户万二千余”。
(三)监察体系的立体监督
中央御史台设立“户籍巡查使”,每年分两次巡视地方户籍管理。玄宗时期的监察御史韦利器发明“三比法”:将户籍(现籍)、记账(前次户籍)、手实(户主自报)三者对比,发现差异即追查到底。《册府元龟·邦计部》记载,韦利器在河北道巡查时,通过三比法查出“伪冒户籍者三千余户”。地方则设立“户曹参军”专职户籍管理,州级户曹需每季度向吏部报送《户籍增减状》,县级户曹则负责具体的造籍工作。
民间举报制度也被纳入监督体系,玄宗下诏“有能纠告隐藏户口者,据所纠告,给赏钱百贯”,代宗时期更将赏格提高到“每纠一户,赏钱五十贯”。敦煌P.2803号文书保存了一份唐代举报隐户的状子,某百姓举报“邻人王二狗,隐口三,占田五十亩”,官府核查属实后,举报人获得了“赏钱三十贯”。这种全民监督机制使豪族隐匿人口的风险大大增加。
四、博弈困局:制度理想与现实的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