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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藩镇割据与中央管控的割裂
地方藩镇为扩充实力,往往隐匿户口、截留赋税,如魏博镇“自田承嗣以来,馆驿巡院,皆州自差人,赋税亦不上供”。中央政府缺乏对地方户籍的实际控制力,后晋天福三年(938年)虽下令“诸州府籍帐,须于每岁四月一日以前申到”,但实际执行中“州府多不遵行,至有隐漏者”。
三、地方官的实践:户籍重建的基层探索与制度创新
五代后期,部分有识之士的地方官率先认识到户籍对经济恢复的关键作用,他们以“安辑流民、增殖户口”为目标,展开户籍重建的实践。这些探索虽局限于局部地区,却为后来宋朝户籍制度提供了重要范本。
1. 后周世宗时期的户籍整顿——以王朴《平边策》为核心
后周显德二年(955年),枢密使王朴上《平边策》,提出“垦田以实仓廪,定税以宽民力”的主张,其核心在于通过户籍整顿恢复赋税秩序。世宗采纳建议,命户部侍郎张昭等“均定河南六十州税赋”,具体措施包括:
- 括田定税:派遣钦差“按行州县,检视田亩”,依据土地肥瘠划分等级,“定其租税,民间称便”;
- 检括逃户:颁布《逃户庄田敕》,规定逃户土地允许亲属或流民耕种,三年内逃户归业者归还一半,三年后全归耕种者,同时将耕种者编入户籍,“纳租税,充差役”;
- 编制版籍:以里正、户长为基层负责人,“造籍帐申省”,登记人户姓名、年龄、田宅、资产,“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初步恢复唐朝户籍编制传统。
2. 南唐的“经界法”与客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