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0集:唐朝覆灭与户籍制度瓦解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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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致命的是人口流动对户籍制度的釜底抽薪。光启二年(886年),关中大旱,“百姓流离,转徙他乡者十之七八”。逃往江淮的流民中,多数人“毁弃旧籍,自撰名姓”,以躲避原户籍所在地的赋税追讨。扬州节度使高骈在奏疏中描述:“自河南至淮南,流民百万,皆无乡贯,官无簿书,赋敛不入”。这种“流民脱籍”现象形成恶性循环——户籍越混乱,朝廷越加重摊派,百姓越倾向于逃亡,最终导致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户籍人口在唐亡前锐减至盛唐时期的三分之一。
三、经济崩盘:土地制度瓦解与户籍依存关系的断裂
户籍制度的本质是“以丁定赋”,其存续依赖于均田制的土地分配体系。但唐朝末年,土地兼并已达到“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的程度。僖宗时期,宰相韦昭度的庄园横跨京兆、凤翔两府,“籍外占田者千余顷,佃户皆不隶州县户籍”。这些依附于大地主的“隐户”,既不向朝廷缴纳赋税,也不承担徭役,使国家财政陷入枯竭。
与此同时,货币经济的崩溃彻底摧毁了户籍管理的经济基础。乾符年间,长安的米价从开元年间的每斗十三文暴涨至每斗三千文,铜钱流通量锐减,百姓“以布帛为币,以物易物”。而户籍制度中“输钱代役”的折纳条款已无法执行,地方官为完成赋税指标,只能强行按户籍旧档征收实物,导致“户无见粮而吏责如初,百姓破家者十有九”。这种经济秩序的崩塌,使户籍从“赋役依据”沦为“催命符”,百姓纷纷主动脱离户籍,形成“官无版籍,民无定业”的局面。
四、制度遗产:乱世中的户籍管理残响与重构尝试
唐朝灭亡后,五代十国的割据政权曾试图拾起户籍制度的碎片。后梁太祖朱温在开平二年(908年)颁布《定户籍令》,要求“诸州府县,据唐旧籍,补录逃户”,但因战乱频繁,仅能统计到“见在户三十万”,不足唐天宝年间的十分之一。后唐庄宗李存勖更尝试恢复“租庸调制”,却因“户籍错乱,田亩无考”,最终演变为按人口头数摊派赋税的暴政,反而加速了户籍制度的异化。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南方政权在户籍管理上展现出适应性调整。吴越国钱镠推行“均田定税”,将户籍与土地登记结合,创造出“鱼鳞图册”的雏形;南汉则在广州设立“市舶户籍”,专门管理海外贸易商人,这种对商业户籍的细分,实为宋朝“坊郭户”制度的先声。这些碎片化的尝试,虽未重建统一的户籍体系,却为后世王朝提供了宝贵的制度借鉴。